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呼政发〔2009〕6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劳部发〔2009〕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57号)和《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发〔2007〕78号),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门诊统筹的原则
  (一)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并与住院统筹互补;
  (二)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三)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院校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居民、学生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二、适用范围门诊统筹适用于所有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三、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市和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四、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
  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筹集,每年年初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入,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