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225号 2009年10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准确科学的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对于实施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我区地震形势严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规定,为确保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高效、快速、准确地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争取救灾援助时间,有效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震、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并做出符合实际的科学的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共同完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二、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工作要按照国家标准《地震现场工作第3部分:调查规范》(GB/T18208.3-2000)和《地震现场工作第4部分:灾害直接损失评估》(GB/T18208.4-2005)的要求进行。各有关盟市、旗县和部门关于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工作的数据、资料要统一汇总到内蒙古地震局,由内蒙古地震局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评估结果并撰写评估报告。
三、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是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准确性。因此,各盟市、旗县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保证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得夸大受灾情况,避免对损失情况的估计不足。
四、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由自治区地震灾害损失评定专业委员会评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自治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在此之前,各有关盟市、旗县和部门不能擅自对外公开灾害损失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