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盟市具体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审核相关盟市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盟市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将全区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办法等报领导小组研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及时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电网公司及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扶持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煤矿瓦斯勘查方案和落实国家采气、采煤一体化政策有关办法,落实勘查资金;协调国土资源部尽早解决煤矿瓦斯利用项目气权和矿权分离问题,协调落实煤矿气权和矿权一体化政策。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核准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费用投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同时负责煤层气利用项目的日常运行监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煤层气发电、化工生产、民用方面的技术研究和科研攻关,进一步拓宽我区煤层气利用范围,为逐年增加煤层气利用量提供科学技术保障。
自治区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要求,尽快落实自治区煤层气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审定的煤层气利用项目优惠政策,如每利用1立方米煤层气补贴0.2元、煤层气利用电厂每发一度电补贴0.25元,以及相关企业所得税、进口物资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煤层气发电上网、配网和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对煤层气发电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自治区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国家和自治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有关政策统一汇编印发各地贯彻执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工作情况定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盟市煤层气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盟市有关部门的上报项目资料汇总,按时上报自治区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和奖罚办法
(一) 对重点矿区内未按要求完成煤层气勘查、抽采和利用目标任务的企业,自治区将酌情核减企业相应煤田的探矿权、采矿权范围,直至注销矿业权。
(二) 对具备瓦斯利用条件的在建煤矿项目,煤矿瓦斯利用项目要同步建设。煤矿建成投产时,瓦斯综合利用项目要同时投运,否则不予核发(换)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 对煤层气可利用而未利用的生产煤矿,以及不按期完成利用量的煤炭企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产,直至煤层气利用达标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