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抽采目标。2010年至2012年,乌海市、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境内重点矿区按照国家有关煤层气抽采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煤矿地面和井下煤层气抽采系统,加大抽采力度。2010年煤层气抽采量要达到1.46亿立方米,2011年煤层气抽采要达到2.46亿立方米,2012年煤层气抽采量要达到2.96亿立方米。
(四) 利用目标。2010年年底前,乌海市、阿拉善盟境内重点矿区要将现已筹建的8个煤层气发电项目工程全部竣工投产,煤层气利用量要达到4130万立方米;2011年年底前,9个煤层气利用项目的利用量要达到6785万立方米;2012年年底前,10个煤层气利用项目的利用量要达到8785万立方米。
三、开发利用政策
(一) 全区煤层气勘查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实施。各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精神,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一是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可由煤矿企业自主确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后即可开工;二是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用地要优先安排;三是各煤矿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可以直接用于煤层气利用项目;四是符合条件的煤层气要优先并入供气管网,售价由供需双方确定;五是煤层气发电项目由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争,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六是落实采气和采煤一体化政策,实施煤炭开发与煤层气开发一体化原则,先抽后采、不抽不采、不采不抽,从政策上避免抽采矛盾。
(二) 各有关盟市和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完善资金渠道,尽早落实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并网发电、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措施。
四、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 组织机构。成立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组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的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煤矿安监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煤炭工业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瓦斯抽采利用重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推动煤矿瓦斯开发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 职责分工。自治区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区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方案;针对煤矿瓦斯勘查利用等项目,审定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专项资金,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盟市落实煤矿瓦斯开发和利用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