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羊绒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09〕10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扶持羊绒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0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扶持羊绒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对我区羊绒产业的冲击,有效解决农牧民卖绒难问题,保护和振兴羊绒产业,提高羊绒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羊绒临时收储
(一) 收储原则:由企业收储,向银行贷款,政府贴息。选资产在5亿元以上、资信情况良好、产业链条长的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承担收储任务。有关金融部门按企业收储任务给予贷款,产生利息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盟市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收储任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收储企业规模、消化原绒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来确定。收储范围主要是区内生产的16微米以下优质白羊绒。
(二) 收储时间:根据目前国内外羊绒市场的销售形势,暂定收储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羊绒。
(三) 收储企业和任务分解:依据常年羊绒产量和2008年积压的羊绒量,每年预计收储羊绒6000吨以内。确定由鄂尔多斯市收储4000吨以内,(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储3000吨以内,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收储1000吨以内);包头市收储1000吨以内,(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收储1000吨以内);巴彦淖尔市收储1000吨以内(维信内蒙古羊绒集团有限公司收储280吨以内,内蒙古春雪羊绒制品公司、内蒙古浩森羊绒制品公司、内蒙古双河羊绒集团公司、巴彦淖尔市大兴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各收储180吨以内)。
(四) 收储和监管方法:由放贷银行按照规定审查承担收储任务企业的资信情况和承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收储企业按要求收购羊绒,入库后由企业向自治区农牧业厅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农牧业、财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季度末对羊绒收储企业的原绒进货量、成品加工量、无毛绒库存量进行实物和帐面审核,由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对企业收储库存羊绒进行公证检验,出具公检证书。根据检验检查后企业每季度实际库存量进行贴息。羊绒收储实行动态管理,对难以完成或不能履行收储任务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