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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盟市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改制方案由出资人或出资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制定,经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试点,适当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确保公立医院的规模效益以及建设标准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在中央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的范围内,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财政补助的服务成本制定,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分级定价。在现行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基础上,探索推行按病种计价收费等改革方式,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成立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专家组,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定期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度。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适时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
  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的控制,抑制流通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促进药品流通环节整合,降低成本。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生产企业研发创新,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加强成本调查与审核,发挥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专家作用,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谈判机制,完善价格决策机制。
  (五)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推广在农村牧区卫生院设置监督员的做法,使卫生监督工作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综合执法考评体系,明确责任主体,推进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落实监督任务。继续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卫生监督内设机构和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强化卫生监督队伍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继续加强公共卫生监管和医疗执法监督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管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严肃查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加强环境卫生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涉农涉牧产品和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管措施。加强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查办有关传染病防治和学校卫生监督的大案要案。加强医疗执法监督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活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药品监管。严格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以及价格、广告的监管。落实药品监管责任,建立责任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的监管。创新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手段,积极推进药品电子监管。加强药学技术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药学技术人员指导合理用药、保障药品安全方面的作用。建立药品价格、广告的监管联动机制,抑制药价虚高,遏制虚假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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