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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实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等方式,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在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内,确定我区统一招标采购价。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自治区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药品评价办法,组织全区旗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制订我区基本药物使用处方集和临床应用指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等基层卫生机构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将国家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药物报销目录,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确定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格标准,严格药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条件,加强生产和配送管理,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诚信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电子实时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建立覆盖面广、体系健全、便民惠农的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组织开展基本药物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监督检验工作机制,改善药品检验检测条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提升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督检验,对基本药物实施全覆盖监督抽验。继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构建八大支撑,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完善医药卫生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与人才、信息、法制建设,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一)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原则,合理确定政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形成职能明确、定位清晰、运转协调、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承担政策、法规、规划、准入、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能。实施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自治区可设置少数承担医学科研、教学功能的医学、医疗中心及承担疑难病诊治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旗县(市、区)主要负责举办旗县(市、区)医院、苏木乡镇、嘎查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盟市举办。所有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市场准入、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技术服务标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强化区域卫生规划。自治区政府负责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各盟市政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与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科学制定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机构和各级医院建设和设备配置标准。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大型设备等的准入制度、考评制度和淘汰制度。建立区域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
  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确保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个基本类型。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又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所属、部门所属和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两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享受国家有关免税政策和财政相关补助。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自主定价,在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时,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慈善性医疗机构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不得提供任何特需医疗服务,服务项目价格必须等于或低于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其收益必须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和扩大慈善事业规模,不得以任何形式回报投资者。
  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政策,依法自主经营,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政府指令、参与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等任务的支出,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或由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扣减相应纳税额;申请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项目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可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给予报销相关费用和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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