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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推进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大力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旗县(市)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为基础、嘎查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重点办好旗县级医院,并在每个苏木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使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卫生室。
  旗县级医院主要负责以住院为主的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嘎查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嘎查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性疾病的诊治工作。
  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推行家庭医生责任制等服务方式,逐步成为居民健康守门人。整合现有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每个社区建立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形成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合理分工、相互合作的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较为成熟的市区,探索城市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工作,构建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城市综合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对口支援、托管、连锁等多种形式进行技术合作,提高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牧区、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制度。城市大医院要与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旗县(市)医院与辖区内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技术合作制度,采用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加强蒙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蒙中医药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各级蒙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中的蒙中医科及农村牧区、社区的蒙中医药服务网络,以及蒙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用蒙中医药的适宜技术,促进蒙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和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科学遴选具有确切疗效的蒙药制剂补充基本药物目录。
  鼓励多元办医,增加医疗卫生资源。鼓励部分综合性医疗机构引进核心技术,发展特色专科,逐步转变成为特色专科医院;鼓励组建以大型综合性医院为龙头的医疗集团;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它财产作为投资,举办非营利性、慈善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现有部分政府所属、部门所属和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的改制;鼓励国外或区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进入我区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院,优先扶持到贫困地区和农村牧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享有与政府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机会,在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医疗机构评价、医保定点、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参加学术组织和学术活动等方面,与政府所属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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