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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党发〔2009〕15号 2009年10月16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和各大企事业单位: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适应全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一项重大任务。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加快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促进全区医药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现就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方向,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建立四大体系、完善八大支撑、推进五项改革”为主要任务,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核心,以优化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为基础,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关键,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公益性原则,把基本医疗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立足区情,建设有内蒙古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准确把握我区医药卫生发展现状和主要矛盾;坚持卫生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发挥蒙中医药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更加注重牧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建立符合区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与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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