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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民健身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民健身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73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原则、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保障等做出了全面规范。《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增强全社会的体育健身意识、提高公民体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体育服务和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与执法培训工作。学习宣传工作要同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机结合;同坚持以人为本,造福百姓,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同增强健身意识,开展健身活动,引导体育消费有机结合;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文明进步、友好和谐的社会环境,推动体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构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执法培训。各相关责任主体既要注重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又要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引导,不断提高全社会保障和促进全民健身发展的法律意识。

  二、全面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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