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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

  (三)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
  各类金融机构要开发和推广适应物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探索逐步扩大收费权、股权质押贷款范围,加大对符合条件重点物流企业的授信额度。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重点物流业建设工程,支持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企业兼并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对涉及全区性、区域性的大型物流建设工程,自治区服务业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给予支持。各级政府的中小企业、科技、信息等专项资金,可以扶持物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新技术开发和信息平台建设。原划拨土地建设的物流、仓储设施,政府收回进行招标拍卖的,所得收入除进行拆迁安置外,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支持物流项目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安排奖励资金,用于对引进知名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地区和创造知名物流服务品牌的企业的奖励。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在税收政策方面,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审核后适当减免土地使用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物流项目,经批准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经自治区批准的物流园区,园区内企业享受与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新办民营运输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减半征收3年。生产和商贸企业剥离物流功能,组建具有法人资质的物流公司,自物流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年后减半征收3年。对纳入国家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实行差额纳税。物流企业进口物流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为物流企业购买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设备投资的10%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抵免应纳税额。物流企业并购重组,全额返还并购重组涉及税收的地方分享部分。

  在土地政策方面,对列入自治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要优先保证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家2009年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执行。按照城市规划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拆迁异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配送站的,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在城市规划用地中给予相应安排。

  在市场准入政策方面,凡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均可登记注册为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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