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9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江西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化危机为机遇,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主要抓手,作为扩大国内需求、培育新的增长点的重要方面,全面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务求取得更大成效,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
(一)继续做好节能减排评价考核。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执行好《江西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省政府对市县政府七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针对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抓紧自查自纠,并按照省政府对市县政府七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做好2008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年度考核评价,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及时开展好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审定并向社会公告,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
(二)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努力争取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对我省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省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支持重点节能项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跟踪管理,强化监督检查。2009年,通过实施丰电2#-4#机组综合节能改造项目、晶能光电LED产业化等一批重点节能项目,力争形成3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组织实施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鼓励购置中央财政补贴的节能产品,全年推广使用节能灯300万只;支持南昌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试点。建成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7座,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36万吨,所有设区市城市建成一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力争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投运,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106万吨;新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100万千瓦,提前完成国家安排的“十一五”期间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任务,新增2台90平方米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和优化。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加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钢铁、有色、水泥、造纸等十四个行业中各类高能耗、高排放新建项目严把准入关。加大环评“区域限批”力度,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坚决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继续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研究推广大中型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等有效做法,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计划。2009年,继续关停小火电机组39.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50万吨、炼钢产能120万吨、造纸产能3.15万吨、水泥225.8万吨。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在出现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切实做到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热电联产及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上网。贯彻落实好《江西省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提高服务业等节能环保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