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及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9〕2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及
2009年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0月19日
2008年,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据国家核定,全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53%,超额完成了我省确定的2008年万元GDP能耗下降3.6%的目标,“十一五”前三年累计降低12.23%,完成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进度的58.3%,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4.5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8.31万吨,分别比上年下降5.02%和6.10%,超额完成2008年的减排任务,比2005年分别下降2.57%、4.88%,分别完成“十一五”削减5%、7%总体任务的50.87%、69.53%。
一、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
(一)严把产业准入关。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按要求进行节能分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省市县三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节能分析评估、审查不过关的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不断完善省资源环保型工业项目联审工作机制,对以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林产加工项目、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冶炼加工项目以及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业项目,进行联审把关。继续实行“四同步、三不准”制度,即:发展旅游业与保护景区生态景观同步进行,依法依规批准的产业项目与环保设施同步设计、建设和投产,道路建设与沿线植被保护同步推进,兴办养殖业与防治面源污染同步实施;不准搞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准搞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项目,不准搞未经批准的开山采石等项目。为进一步严格项目管理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停止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核准、备案,停止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银行停止对其金融支持,环保部门不通过其上市环保核查。2008年,共有100多个制铬、初级化工、小造纸、小印染、小电镀项目,因节能和环保不达标而未予审批,对1个设区市、8个县(区)实行了“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