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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86号 2009年10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实施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切实减轻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要切实落实防治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逐级落实防治目标和任务,将地质灾害调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防治工程、宣传教育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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