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其保护、使用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尚未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业遗产,根据遗产价值及经济利用价值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并在符合不可移动文物的条件下,可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1)优秀近现代建筑类工业遗产。即符合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准的工业遗产;
(2)遗产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即与北京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突出的发展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的遗存;
(3)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即虽然遗产价值不突出,但可利用空间大、便于改造、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
第十条 对于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貌保存完整,能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或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可列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再利用。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 采取抢救性保护与适宜性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挖掘工业遗产的现实价值,既要注重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又要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充分挖掘其再利用价值。
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及工业遗产保护区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优秀近现代建筑类工业遗产可申报列入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参照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遗产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应充分尊重历史特征,对建筑原状、结构、式样进行整体保留,不得随意拆除,应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进行修缮、改造;
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可对原建筑物进行加层或立面装饰,尽可能保留建筑结构和式样的主要特征,实现工业特色风貌与现代生活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