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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的通知


  第五条 工业遗产的调查和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调查、认定、信息传播、研究成果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 工业遗产的调查和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工业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工业资源,有关方面应及时向市工业、规划及文物部门报告,在调查和研究确定工业遗产价值后,依法予以保护和再利用。

第三章 评价与认定

  第七条 工业遗产的评估以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科学技术价值、艺术美学价值及经济利用价值为准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

  (1)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全国或北京具有较高影响力。

  (2)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先进性,同一时期内开办最早,产量最多,质量最高,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

  (3)企业建筑格局完整或建筑技术先进,并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

  (4)与北京著名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工业企业及名人故居等遗存。

  (5)其他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存。

  第八条 工业遗产的认定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市工业、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组织普查、评估、认定,并做好资料收集、统计等工作。各相关工业遗产权属或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责任主体,对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产,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保护工作,合理地再利用。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等相关问题提出认定申请或建议;

  (2)建立专家咨询体系,由工业、规划、文物、历史、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评价办法,提出评估意见;

  (3)工业、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及分类等级;

  (4)对确定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及分类等级征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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