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的通知
(京工促发[2009]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蕴;进一步将北京工业促进局、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保护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指导意见》落到实处,实现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规范化推进,特制定《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见附件)。
附件:《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第一章 概念与对象
第一条 工业遗产是与工业发展密切相联的,具有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艺术美学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和经济再利用价值的遗存,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遗产是极具风貌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再利用,可以避免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同时有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工业遗产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包括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厂房、仓库、码头、桥梁、办公建筑、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非物质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等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 北京市工业遗产的重点为:
(1)解放前的民族工业企业、官商合营、中外合办企业等遗存;
(2)解放后五、六十年代“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重要工业企业;
(3)文革期间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4)改革开放以后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二章 调查与登录
第四条 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详实的调查,制作登记表格,绘制现状图。同时要将调查的工业资源完备的外观特征和场址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建档。记录应包括对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描述、绘图、照片、影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