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工促发[2009]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2009年北京工业经济增长,我市拟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贴息补助扶持的政策,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引导和支持企业吸引银行贷款。为规范资金使用,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实现2009年北京工业增长目标,2009年北京工业发展资金使用作适度突破,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贴息补助政策支持。
根据《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享受该补助政策: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北京;
(三)2009年与银行正式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已到位,且为经核实的流动资金贷款增量超过500万元(含)。
(四)贷款发生在市属和本市管理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补助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指2009年当期相对于2008年底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增长的部分;
(二)重点支持当年有市场、有订单、有增长,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企业;
(三)贴息比例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的2个百分点,每户企业当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资金申请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上报到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凯富大厦418房间)。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委托北京高端制造业投融资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