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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王超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王超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冀政函〔2009〕133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王超同志为烈士的请示》(保市政〔2009〕98号)收悉。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批准王超同志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由望都县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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