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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张凤刚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张凤刚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
(冀政函〔2009〕111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追认张凤刚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廊政〔2009〕129号)收悉。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及有关补充解释的规定,批准张凤刚同志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由广阳区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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