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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

  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农业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的君子兰产业发展管理服务职责。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其综合协调;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惠农政策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负责实施县区突破战略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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