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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文化局(长春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文化局(长春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文化局(长春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

  长春市文化局(长春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文化局(长春市文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等有关职责划归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的职责划归市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职责。

  1.划入原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

  2.划入市新闻出版局承担的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的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保护、扶持优秀特色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拟订全市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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