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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3.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2008〕12号)关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对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不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的新模式,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建立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镇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决定》和关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中心镇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心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资金效益。从2009年至2013年,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继续安排每镇每年平均1500万元(重点中心镇每镇每年平均1800万元)中心镇建设资金,其中,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重点中心镇1300万元),区(县级市)安排500万元。此外,市本级财政要通过部门专项补助进一步增加投入,着重扶持重点中心镇加快发展,并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心镇建设资金使用办法,发挥财政投入的资金效益。同时,采用竞争性扶持资金的方式代替现行的平均分配方式,重点扶持建设项目多发展快的中心镇,拨付资金总额可突破上述平均额度。

  (二)进一步调整中心镇财政分配体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市级财政要加大对中心镇的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区、县级市在财政分配上应向中心镇倾斜,确保中心镇在一般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方面的分配比例高于一般镇。中心镇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应上缴中央和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上缴市、区(县级市)的其他资金外,其余由市、区(县级市)政府返还中心镇,用于中心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源于中心镇的其他土地出让收入,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全部返还中心镇,用于中心镇耕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心镇范围内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投资储备开发地块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在扣除市投入的土地开发成本后全部返还中心镇。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定地块,其土地出让收入可不返还中心镇。

  (三)部门资金项目安排向中心镇倾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相关扶持政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工作重心向农村重点发展区域中心镇倾斜,在政策扶持、项目安排和资金、物资等资源配置上对中心镇给予支持,做好扶持中心镇发展的专项计划并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保障中心镇建设发展项目的实施,集中资源改善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拓宽社会投资渠道

  (一)拓宽投资领域。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社会资本参与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厕、消防、绿地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事业投资,形成多元化的、充满活力的投资局面。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事业的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按照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快中心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财政扶持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政策,构建投资、经营、回报的良性市场运作机制,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中心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公用事业管理以及教育、文化、医疗等产业发展。

  (三)实施激励政策。对于中心镇达成社会资本投资意向的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事业项目,财政扶持资金可予贴息贷款,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增强中心镇自筹建设资金的能力和积极性。

  三、加大规划建设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争在2009年内全面完成中心镇总体规划审批和用地规模核定工作,为中心镇建设发展奠定基础;着力推进重点发展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促进产业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强化村庄规划的实施,引导村民合法建设,切实改造村容村貌。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严厉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中心镇村有序建设、健康发展。

  (二)优化部分中心镇功能定位。根据发展趋势和城乡总体规划,对部分人口规模较大、功能相对完善、产业聚集程度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中心镇,可通过适当优化原规划定位、功能布局和建设规模,充分发挥其作为统筹城乡发展重要节点的作用。

  (三)优先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中心镇根据镇总体规划编制近期重点建设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制定近期建设计划时,应当以道路交通、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厕、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学校、医院、卫生院、就业培训基地及村卫生站、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内容。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的中心镇建设资金,根据省、市扶持政策返还中心镇的税费,以及各部门安排给农村地区的各类专项资金和中心镇自筹的建设资金,均应优先安排用于中心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四)整治镇村环境。加强中心镇建设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心镇环保基础设施要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2010年前全部中心镇要完成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案编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中心镇生态示范村创建工作,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改善镇、村环境质量。

  (五)推进中心镇绿化建设。中心镇绿化工作要与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2010年前全面完成中心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在实施新农村绿色家园建设计划时,率先推进中心镇绿化建设,近期要重点改善中心镇镇区主干道、公园、广场的绿化面貌。

  (六)支持中心镇建设用地。根据发展需要全面组织中心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保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把尚未利用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急需使用的区域和项目;充分利用山坡地等低效用地,大力开发复垦整理农用地,盘活利用好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适度提高产业园区建筑容积率,整合分散的建设用地集中使用,充分发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重点中心镇的建设用地纳入市统筹安排,适度增加用地指标,每年可安排1至2个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或较大规模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列为市重点项目,由市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市分解下达给区、县级市的建设用地指标,区、县级市在使用分配上要向中心镇倾斜,优先保障中心镇列入市统筹资金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安排一定的中心村建设用地指标,推动集中建房,缓解农民建房难问题。

  (七)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加快研究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征地补偿的市场机制,进一步搞活中心镇农村集体经济,缓解当前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用地困难问题。

  (八)探索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促进农村产权流转。进一步完善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经济组织股权在内的农村产权流转政策,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产权进入专业市场流转,提高农村资产资本化程度,增加农村收入,为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市场提供平台和通道。

  (九)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列入市中心镇建设资金扶持的中心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市重点项目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投资、规划、用地、报建、财政评审等审批服务时要提供“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特事特办。

  四、着力打造小区域特色经济中心

  (一)扎实推进产业基地建设。市有关部门要加大产业政策的配套扶持力度,积极引导二、三产业向中心镇集中,按照《印发广州市“退二”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63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中心镇“退二”产业基地在专项扶持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中心镇尽快完善产业基地基础设施,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打造产业发展平台。市有关部门要统筹城乡生产力空间布局,积极引导和支持“退二”项目及符合中心镇产业集群发展要求的项目进驻中心镇产业基地,促进生产要素和产业集聚,支持中心镇做大做强支柱产业。

  (二)促进劳动力向中心镇转移。结合全市“双转移”工作,做好面向中心镇的劳动力转移规划,保障中心镇产业发展劳动力供给。建立与中心镇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对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给予资金补贴,重点引导中心镇农村地区及受其辐射周边镇的劳动力向中心镇镇区及其产业基地转移,促进中心镇及周边镇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

  (三)打造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商贸流通综合服务平台。优先安排中心镇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到2010年率先完成中心镇的农田和连片鱼塘标准化改造任务,夯实中心镇农业基础。加强中心镇优势农业产业基地和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高标准推进产业化经营,完善中心镇农业扶持体系。推进实施《广州市中心镇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优先扶持中心镇肉菜(农贸)、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建设或升级改造,推进中心镇商贸项目建设,促进城乡商品市场体系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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