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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河北省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担河北省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十)辐射安全管理处(核安全管理处)。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实施国际条约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事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与辐射安全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省环境保护厅所属省环境执法监察局,负责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与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省内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省环境保护厅所属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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