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培训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负责环境保护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负责制订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提出对外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事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外事业务。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省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负责全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测与应急处。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业务;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省级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设;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指导、协调调查处理。
(八)污染防治处。
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流域生态补偿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