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按省政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省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组织制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省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