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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29号 2009年7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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