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28号 2009年7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发展运行局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省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省政府清理整顿“五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省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省盐务管理局。
(二)将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中,组织协调军品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民爆行业管理、推进军民结合职责划给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中,协调军工电子有关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四)将原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全省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全省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