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从参合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监察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新农合年度参合基金、沉淀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补偿。继续实行报销公示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审计、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介入基金管理工作,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参合基金,严厉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强化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准入和退出制度,定点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职能,不断加强对各县(市)、区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各种风险,保证基金运行安全。
六、狠抓管理,提高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要加强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的监管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大力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减免服务,扩大减免项目,提高减免金额。完善临床常见疾病的检查、诊治、用药、收费等制度,加强绩效考核,严肃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行为。积极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探索建立多项补偿和救助资金统一支付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患者知情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推行医药费用查询、住院费用公示、日用药品告知等监督及警示制度。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实现相关信息微机联网,做到即时传输和信息共享。加强专业人员培训,设置并开通院内监督举报渠道。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院内即时结算报销模式,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七、加强协作,探索更加便民的管理体系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推进,经办机构的工作量及监管难度不断加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实际问题。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参合、就医和补偿一体管理,有效衔接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开展两项制度信息共享,同步补偿。进一步简化转诊流程,实现“特殊疾病取消、专科疾病简化、常见疾病保留”的转诊制度。同时,结合医改工作精神,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投入力度,加快建设步伐,加强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常用药物最高限价和基本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等措施。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信息统计、报表等工作。严格执行相关补偿规定,鼓励和提倡使用中医药,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统筹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加大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力度,确保为农民提供优质、方便、价廉、安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