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调整,规范和完善补偿方案
根据《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吉新农合医办发〔2009〕8号)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补偿方案,借助健康长春行动计划,探索测算将年度内出生且未参合的新生儿、儿童自闭症、脑瘫等治疗及康复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意见,制定相对统一的补偿模式。同时,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慢病统筹、大病补助、特殊救助等方式,不断提高受益水平,着重解决好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四、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实行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补助的办法,2010年参合农民个人年度筹资总额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和筹资标准,城区、开发区要适当提高财政配套标准。省与市、县(区)财政补助按6.5:3.5比例安排,即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9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元。其中:长春市与城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的21元按1:1比例分担。要坚持推行连续缴费机制,防止受益农民逆向选择,有效控制选择性参合,降低基金运行风险。
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时予以足额安排,并及时划拨到位。要掌握基金使用动态,规避透支风险,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透支部分由同级政府申请使用省级风险金和安排其它渠道资金解决。县(市)、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对于参合农民低于10万人的县(区),原则上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安排;对于参合农民高于10万人的县(区),公用经费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安排。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同时,要着力解决新农合经办机构自有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等基础问题,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农合经办机构经费及时拨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