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9〕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7月27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情况,及时对省相关核准目录进行修订调减,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以及需报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设区市政府或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省补助市、县的同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外,由设区市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