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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程”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省成立河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校舍安全工作的实施,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具体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工程资金,提出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组织编制和审定市、县(市、区)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落实对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

  各设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所辖县(市、区,包括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校舍的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筹措资金,对工程量较大、财力较为困难的县(市、区)给予支持;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舍的安全档案。

  各县(市、区)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舍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落实“工程”所需资金;设立资金专户,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负责项目学校配套设施建设;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校舍使用、管理、维护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期间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确保师生安全;保证项目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加强项目学校管理;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鉴定,提出校舍加固和建设建议;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协助监督本校项目工程质量,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向县级“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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