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筹措和管理
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市、区)负责,中央财政补助。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批准的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筹措落实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中央、省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补助工程量大、财力较为困难的县(市),其他县(市)工程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市、县(市)政府负责解决;设区市及所辖区属学校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和所辖区政府负责解决;民办、外资、企(事)业举办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
市、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筹措专项资金,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支持工程的实施。在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国家助学金本级分担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市、县(市、区)政府可从以下渠道筹措工程资金:(1)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资金;(2)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3)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被调整学校的置换资金;(4)城建税用于教育事业资金;(5)按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后的教育费附加;(6)2009年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调剂解决部分资金,2010年、2011年本级预算安排的部分资金;(7)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渠道;(8)接受社会捐资捐物。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和约束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年度工程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工程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或供应商。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工程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健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强化资金效益的评价与考核,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实施奖惩。建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校舍工程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