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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切实抓好督办落实。对于申请人投诉、举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等情况的,按照分层级受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并进行督办,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

  三、推进措施

  (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办公厅(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尽快做好工作交接,充实调配人员,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开展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管理和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强化理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质量水平。

  (二)认真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冀政办〔2008〕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妥善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确保政府信息不失密、不泄密。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确定。

  (三)加强信息发布的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的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发布政府信息,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规定需要批准的,须经批准后再发布;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多个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要在公开前报本级政府审查,防止信息不准确影响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疫情、统计数据等重要、敏感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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