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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冀政办〔2009〕17号 2009年5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时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少、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推动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发挥应有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要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按照规定时限,依法进行公开。准确把握并及时公开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尤其要加强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住房、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各级政府部门要定期向档案馆、图书馆移交信息公开目录和资料,编制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依法受理公开申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按照规定时限,依法答复,能够公开的必须公开,不能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防止出现对公开申请不重视、工作敷衍或随意延长答复期限等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方便群众申请,利用行政服务大厅(中心)或设立专门的接待场所,为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禁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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