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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冀政〔2009〕130号 2009年6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深化政府管理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坚持“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相继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工作机制制度不健全,审批事项办理效率低、质量不高;有的部门未按要求进驻中心,部分项目应进未进;有的对进驻窗口授权不充分,存在“前店后厂”、“体外循环”现象;有的管理机构职责、定位不明确,存在管理松散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行政服务中心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解决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行政服务中心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二、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应进必进。除经同级政府批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申请量较小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经常性的行政许可事项须全部入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中,除涉及检验检测检疫和评估评审环节等不适合入驻的外,其他环节也要全部入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要全面入驻。入驻项目须经同级政府依法审核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由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严禁多头受理、体外循环。同时,入驻项目要根据国务院和上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及时搞好项目调整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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