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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纳税服务职责,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整合税收信息化建设职责,加快实施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四)加强以大、中型企业和重要行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加强行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六)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推进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负责已开征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强化以大、中型企业和重要行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负责规划和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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