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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对在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改造、科技开发、节能减排、污染防治、中小企业发展等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引导、扶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方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清洁生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指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或者推荐申报有关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利于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对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科技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计划。

  鼓励进行清洁生产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研究以及成果转化推广,加强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户提供清洁生产的培训、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清洁生产知识的教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提高全社会清洁生产意识。传播媒介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清洁生产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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