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于2009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7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
(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以及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企业以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降低能耗、物耗及废弃物产生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选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促进清洁生产应当与发展循环经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加强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引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