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小城镇建设中集中发展县城。我省小城镇数量多、布局分散、规模不大、实力不强、标准不高。要统筹县域城镇发展,集中力量发展县城,按照现代城市标准规划建设,尽快形成一批高标准的中小城市。
二、统筹中心城区与周边地区的发展
(一)统筹管理中心城区和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县(市),为发展壮大中心城市创造条件。市县同城的县、县城(城区)已经与主城区毗邻的县(市),要将全县(市)与中心城市市区统筹管理;已经纳入中心城市规划区的乡(镇),要将其与中心城市市区统筹管理。
石家庄市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井陉县,邯郸市邯郸县、永年县、磁县、成安县、肥乡县,保定市清苑县、满城县、徐水县、安新县,秦皇岛市抚宁县、昌黎县,张家口市宣化县、万全县全境及崇礼县、怀安县、赤城县部分乡(镇),廊坊市固安县、永清县,沧州市沧县、青县,邢台市邢台县、任县、南和县全境及内丘县、沙河市部分乡(镇),承德市滦平县全境和承德县的部分乡(镇),衡水市冀州市、武邑县全境及深州市部分乡(镇),分别由相应的中心城市统筹管理。曹妃甸新城和曹妃甸新区、黄骅市和渤海新区要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加快建立一体化发展、同城化管理的经济、社会和资源管理机制,为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奠定基础。纳入中心城市市区统筹管理范围内的县(市)政府,可参照市辖区建立运行体制机制,在设区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经编制部门批准,中心城市可以在有关县(市)设立规划分局,对其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城市发展的需要。各设区市要以目标为导向,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统筹主城区与毗邻城镇、产业集聚区的发展。
在中心城市市区管理范围内,统筹主城区和各县(市)间的产业协作,统一安排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布局。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实行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办法,加大农村居民点空间整合和建设用地整理力度,为中心城市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合理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留足中心城市发展空间。统一安排道路网建设和公共交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逐步取消主城区与各县(市)间的普通公路收费站。统筹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通信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对有关县(市)居民逐步推行同城化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做到公交同卡、通信同费、公用事业服务同质同价,在户籍登记、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征兵、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主城区居民同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