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根据住房保障范围、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选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上学、就业等因素,在城市的不同区域安排建设项目或配建项目,尽量为低收入家庭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三)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年度计划,对拟建项目的建设方式、资金来源、供应对象等事项以及开工、竣工、投入使用时间作出安排,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原则上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建设方式和建设项目。对各地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及时列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在资金、用地等方面优先给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要落实到县、乡、村、户。
四、落实建设资金
(一)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公积金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得低于10%。国家代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要向廉租住房建设倾斜,市、县(市)申报和安排用于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地方政府债券,不应低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补助的额度。市、县(市)在年度预算中应足额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留资金缺口,并及时划拨到建设项目,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加大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投入力度,对各地廉租住房建设给予相应补助。省级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市、县(市)级财政也应安排专项资金,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所需经费,要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同时,省级财政对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给予适当专项资金支持,各地要切实加大财政预算安排规模。
(三)扩大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现有或开拓新的融资平台,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银企合作机制、争取信贷支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地投融资平台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购房人,应优先发放项目贷款或个人按揭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