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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布的;

  (五)修改城乡规划未采取法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划要求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批(核准、备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未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的;

  (六)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七)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颁发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未按照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核发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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