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动就业、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
(二十二)促进就业再就业。制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拓宽就业渠道,力争城镇新增就业48万人。完善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城市拆迁拆违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免费培训力度。健全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二十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大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力争国有企业90%、规模以上非公企业70%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将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率先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规范和落实公务员津补贴制度,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二十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再提高10%以上。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制定出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协同推进生育保险工作。全省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897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到48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545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455万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二十五)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全省城镇低保平均月保障标准达到245元,农村低保平均年保障标准1000元,建立城乡低保水平与全国平均保障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高集中供养率,确保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探索创新医疗救助方式,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重点做好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保障试点的衔接工作,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省民政厅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