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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研发使用。鼓励医疗机构将传统名方和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中药制剂。验方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的备案记录、调剂记录和临床病历,均可以作为使用历史的证明资料;对于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的传统名方及验方申报医疗机构制剂的,依法简化申报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鼓励医疗机构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使用。

  七、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增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挖掘中医药文化积淀,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具有我省特色的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扁鹊庙、刘守真祠堂等中医药文物、古迹的保护利用,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在中医药机构建筑风格、环境建设、管理理念、制度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弘扬中医药行业传统职业道德,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医药人员的文化修养。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健康保健意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尊重保护中医药、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在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中医药国际传播。

  八、完善保障措施,加大对中医药的扶持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中医药发展的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和项目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的作用,定期召开中医药工作协调会议,研究部署中医药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协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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