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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指导意见

  九、切实加强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各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并将已年检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对存款人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各行应通知其撤销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停止对其银行结算账户对外支付;年检中发现存款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督促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开户资料超过有效期限且多次通知催促仍未提交新的有效资料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对外支付,并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纳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存款人未及时办理年检手续的,应采用停止购买结算凭证等手段,督促存款人及时办理年检手续;在日常工作中,各行应采取限制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对外支付等措施,及时清理不合规的账户,确保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真实、完整、合规,防范银行经营风险。
  十、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继续做好存量账户公民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加快完成对无法核实存量账户清理的核实工作。严格按照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办理公民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对信息核实不一致的,应采取多种方式,通过户口簿、社保卡、驾驶证、居住证、二代身份证鉴别仪和由公安部门开具证明等辅助手段加以佐证,不得随意拒绝客户办理相关业务,避免客户投诉。
  十一、切实加强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审查工作。各行在向我分行报送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资料时,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指派银行专职人员办理。各行会计结算部门应将所辖机构专职人员名单(性别、所属机构名称、身份证号码)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我分行(812室)备案。同时,各行专职人员到我分行账户管理专柜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原件。
  十二、认真做好账户管理自查工作。各行应结合账户年检工作,每年对辖内分支机构账户管理工作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时上报我分行。我分行将结合各行自查情况及人民银行非现场监测情况,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银行结算账户专项检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08]17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账户现场检查力度,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被查行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严重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我分行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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