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银发[2009]169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为严肃支付结算纪律,切实执行账户管理各项制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各行要高度重视运营管理和支付结算工作,树立风险意识和稳健经营意识,切实改变重利润轻风险、重发展轻控制、重业务轻运营、重制度轻执行的粗放型经营模式;进一步充实会计营运队伍力量,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度,有效防范自身和客户资金风险。
二、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管理规定。各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及上海分行制定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根据各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完善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操作流程,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同时,加大对机构网点的检查、指导力度,完善账户集中审核的流程再造、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做到专人负责,双人审核。各行必须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正本原件进行审核,并留存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审核人员名章)。如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存款人递交的,存款人还应在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开户银行既审核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真实性,又要审核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严禁凭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
四、严密存款人的业务手续。存款人办理开立、变更、撤销、补(换)发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等业务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由其出具相应开户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开户证明文件外,还要求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业务的,被授权人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授权书中应有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及其身份证件、授权事项等要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各行应加强对办理业务的被授权人的身份审查,严格审核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中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真实、有效,审核书面授权书上被授权人与办理业务经办人员是否一致,核对各类申请书上公章、授权书上公章、预留印鉴卡上公章、账户管理协议书上公章是否一致。对不一致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对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坚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