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推进人防工程产权改革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相关规定,鼓励、支持各地探索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除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外,各类投资主体修建人防工程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投资人享有工程使用权;也可采取土地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权利和人防工程产权。人防工程产权发生变更时,有关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权利和工程产权登记,并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有关权利人要依法履行人防工程日常维护与使用管理责任,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防空效能,保证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战时服从国家无偿征用,灾时服从政府统一调度使用。
人防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需经人防部门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分别到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土地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土地权利证书。项目竣工后,人防部门负责核实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和工程质量,符合条件的出具认可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人防部门出具的认可证明和相关规定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参照此规定执行。
四、加大早期人防工程治理力度
针对我省早期人防工程战备功能日益减弱,安全隐患逐渐增多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抓紧组织人防等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早期人防工程逐一进行排查,摸清早期人防工程安全状况、位置及所属单位。组织专家对早期人防工程全面进行安全评估,准确掌握每个工程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分类治理、消除隐患的对策措施。对可能危及地面交通和房屋安全的,要结合城市建设予以报废;对城市人防主支干道,已失去防空功能但结构质量较好的,采取有偿转让方式,交由相关部门管理使用;对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转让工程产权或公开招商引资进行升级改造加以利用。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和工程使用人切实做好早期人防工程的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
五、制定落实优惠政策措施
人防部门自建人防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予以提供,免征土地使用税。人防部门要及时申请办理土地权利登记和工程产权登记,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发放土地权利证和工程产权证。各类投资主体修建人防工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旧城区改造费。人防工程内部通风、照明、排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