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支付比例。一档: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校医院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5%。
(二)特殊疾病门诊
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三)计划生育补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六、基金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险所筹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市教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督促各高校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市卫生局负责各高校校医院的医疗规范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大学生中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各统筹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八、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推进步骤,加强对大学生参保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确保2009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