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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的通知


  今后根据交通组织管理、市政建设的需要,须对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区域及标准进行调整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提出申请,由市物价局和相关部门会商后以文件形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差别收费停车泊位的确定

  城区范围内具体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点和泊位数,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及周边停车场(库)的使用情况,在区域规划的总泊位数内确定,并向市物价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差别收费的停车时段和收费标准

  实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收费分为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白天指当日8:00至19:00,夜间指19:00至次日8:00。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区机动车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3]224号)的规定,实行机动车临时占道差别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白天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周一至周五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区域起价5元/1小时以内,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下同);二类区域起价4元/1小时以内,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2元;三类区域起价3元/1小时以内,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1元;其他区域起价2元/1小时以内,1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

  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区域起价3元/1小时以内,1小时以后每半小时1元;二类、三类区域起价2元/1小时以内,1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下同);其他区域起价2元/1小时以内,1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

  (二)夜间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城区各机动车占道停车场夜间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临时停放2元/4小时·次,滚动计费(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下同),包月停放100元/月;大型车临时停放3元/4小时·次,滚动计费,包月停放200元/月。

  (三)免费停车的规定

  在同一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15分钟以后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以上车型划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四、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实行核准制

  市交通文明劝导队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成都市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场许可证》向所在区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按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费。所在区物价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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