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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二)市安全监管局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三)对已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报告。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对审核不符合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对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进行综合评定,并征求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的意见,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经审批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两名;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一条 申请甲、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安全监管局于每年4月受理甲级资质的申请,6月受理乙级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并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公告注销。
  第十三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1年以上的机构,需增加业务范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种资质,甲级、乙级资质不得重复申请。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的,可申请甲级资质。取得甲级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自行注销。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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